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中发〔2019〕39号)、《中国城市轨道交通智慧城轨发展纲要》(中城轨〔2020〕10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与各分支机构创新积极性,促进城轨行业科技创新,进一步规范协会科研专项管理,对《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2017年版)进行修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以下简称科研专项)是指协会根据城轨行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充分发挥城轨行业专家资源优势,依托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活动,是协会服务行业科技创新“一条龙”中重要的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全过程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科研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协会、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完成,协会专家与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学术委)为归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协会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立项审查、下达立项计划和组织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轮值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及协会分支机构,且在所申报的项目领域具有良好研究基础和科研实力,具备从事申报项目研究的技术储备、人才队伍、资金保障和科研设施设备等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包含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研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即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参研单位可以是非会员单位,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并且信誉良好。主要负责牵头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八条 申报项目所属类别包含技术开发类、工程建设类、软科学类。
(一)技术开发类: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活动中,开展的具有市场价值和技术创新的装备、材料、技术、产品、工艺、标准等方面的研究项目,以及在促进新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项目。
(二)工程建设类: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中的基本建设工程、综合性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是跨学科、跨专业进行协作研究、联合开发,对行业科技实力的整体提高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三)软科学研究类:是指为管理决策科学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研究、规划研究、管理研究、技术经济分析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其成果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著作、咨询建议等。该类项目应突出技术创新,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价值,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
研究周期原则上一年,有特殊需求的项目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申报领域:按照年度协会科研专项申报指南中划分领域进行选择,每个项目只选择一个领域。
第十条 科研专项设置行业重点专项和行业重大专项。
(一)行业重点专项是指技术开发、工程建设和软科学研究中具有创新价值的科研项目;
(二)行业重大专项是指技术开发、工程建设和软科学研究中具有重大影响力或重要创新技术且效益显著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发展战略,行业发展的需求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编制年度科研专项申报指南并随项目申报通知一并发布。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可单独,也可联合其他单位围绕申报指南自主确定申报项目,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方式。申报单位应承诺申报材料内容真实、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项目应有明确的研究内容和可考核的研究指标。
第十三条 科研专项采取“限额申报”。轮值会长、副会长单位申报不超过3项,常务理事单位、理事会员单位申报不超过2项,普通会员单位申报不超过1项;协会各分支机构申报不超过3项,协会各部室可参照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研究目标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
(三)申报单位没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
(四)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有亟需开展的科研项目,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经申报单位审核后将盖章后的扫描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协会。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申报方向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推荐审查;推荐审查通过的项目,统一进入立项评审阶段。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协会归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结果报协会审批。
第十九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协会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项目任务书报协会(项目任务书格式由协会统一发放)。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开题启动、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科研专项管理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明确有: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使用方案和成果权益等内容,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可量化指标。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组建技术力量强的研究队伍,联合相关参研单位开展研究,组织好项目开题启动、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题启动,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任务书后30日内,准备开题启动会材料,向协会提出开提申请,由协会归口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开题启动会。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进度计划自行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邀请项目指导专家组和行业专家共同参与。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更改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名称、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的。
(三)变更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采取评审验收的方式,由协会归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向协会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根据验收意见修改后重新申请结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由协会出具结题证书。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为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分支机构专项经费。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资,用于支出科研专项所需费用。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专项经费。指分支机构承担科研专项所获得的经费,由协会年度经费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项目结题时出具经费使用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2017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