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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英译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TROS;缩写:CAMET是由与城市轨道交通有相关业务的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投资融资、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装备制造、科研院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规加强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诚为政府企业服务,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 camet.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投资融资、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装备制造和技术进步、安全生产、资源经营等领域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建议;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相关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根据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建立行业发展统计监测机制,定期发布分析报告;

(四)开展行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跨地区人才培训和交流工作;

(五)建立本会团体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动标准的实施;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建城轨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认证工作,促进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建立城轨装备产品认证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与城轨装备相关方共同推动认证结果的采信。加强对获证产品生产、使用情况的跟踪和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认证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职称评审工作。评审专业、评审范围及评审程序等严格按政府有关批复及规定执行;

(八)举办城轨交通论坛、研讨会、交流会等相关行业活动;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城轨交通展览;

(九)开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评估、评价、专家评审等专业咨询服务;

(十)开展国际交流,跟踪国外城轨交通的发展动态,帮助会员单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协助会员单位“走出去”;

(十一)承担有关部门授权、委托或批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关心支持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相关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产品在国内外已有一定影响力,想进入本会业务领域的。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普通会员单位申请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理事及以上会员单位申请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城轨交通行业规划、设计、咨询、投资、建设、运营、装备制造、资源经营及科研教学等五年及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应为单位主要领导;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采用会长轮值制和会长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建立会长轮值机制,设轮值会长1名,5名副会长进行轮值,由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每位副会长值一年,参加轮值的5名副会长排列顺序出任。副会长5-3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3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818日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依靠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及时宣传行业法律法规,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规范和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四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拥护协会章程,遵守会员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并有加入协会意愿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 单位会员包括会长单位(含轮值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以及依法注册登记的城市轨道交通研究机构、学术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七条 凡是协会的单位会员,可根据本单位业务领域免费向协会的相关分支机构申请会员资格。

 

第三章 入会申请

第八条 入会申请流程

(一)登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官网(www.camet.org.cn),进入会员系统中,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入会申请(亦可线下申请);

(二)入会申请材料,包括:

1.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入会申请表》(盖章);

2.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 相关资质、资信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4. 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明及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

(三)按《章程》规定程序审核、批准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协会颁发第XX届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单位代表应当为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单位代表应当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审核

(一)对申请材料及单位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如需补充完善申请材料,或未能满足入会条件的,及时反馈申请者;

(二)对审核合格的申请者,报请协会办公会审议;

(三)原则上只接受理事和普通会员的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未获批准的申请者,待相关条件具备后,可再次提交入会申请。

第十三条 轮值会长单位为已成网运营且运营规模、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位于行业前列,并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城市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单位;运营规模综合排名位于全国前列;在协会成立以来已为协会和行业做了大量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并积极主动在任期内为城市轨道交通自主技术创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贡献力量,且为上一届理事会的副会长单位或轮值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为已有一定规模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单位;在行业内领先的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建设总包、主要装备制造等单位;在行业内代表性较强的科研院校等其他单位;热情为协会和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单位应在理事中具有代表性,为已有或在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总体规划设计咨询、建设总包、主要装备制造、科研教学及资源经营五年及以上,在行业内较有影响的单位。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应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为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规划、设计、咨询、投融资、建设、运营、装备制造、科研教学及资源经营等三年及以上的单位。

第十六条 普通单位会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初进入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或在城市轨道交通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或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可逐级申请会员升级。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章程》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在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章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二)维护行业声誉;

(三)接受协会的指导;

(四)及时更新会员信息;

(五)除涉及会员单位商业秘密外,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可获得协会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参加政府部门委托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专项课题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并获得相应的成果材料;

(二)参与研究和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各专业标准和规范;

(三)参与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及专项发展报告》《行业统计年鉴》,定期获得行业统计信息报告;

(四)参与行业智库建设,汇聚行业力量,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五)以协会为平台,参与“一带一路”等国家倡议项目及国际商务会议和活动;

(六)针对业内热点、难点问题,参与协会组织召开的各类高级培训班、技术交流会议等,提高整体实力和业务水平;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杂志刊登广告享受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北京展及配套活动享受优惠;

(八)按相关规定向协会申报城轨行业职称评审;

(九)按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参评全国城轨行业科技进步奖:

(十)可向协会申请科技项目登记、评审、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交易;

(十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政府与会员之间,以及会员相互之间交流与合作平台及活动,促进会员业务发展;

(十二)通过协会官网、人民城轨APP和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获得行业资讯服务;

(十三)根据国家战略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会员可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家和行业示范工程项目;

(十四)获得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员证及相关资格证书、证明等;

(十五)获得免费赠送的《城市轨道交通》杂志及相关资料,可优惠订购协会发行的出版物和书籍资料;

(十六)根据会员实际需求、不超出协会业务范围的其他各类服务,获得协会对中小微企业会员单位的重点服务。

 

第六章 会员权益

各级会员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协会治理,并享有以下权益:

第二十一条 通会员除享有《章程》中规定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加协会会员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二)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行业资讯服务;

(四)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

(五)获得协会提供的基础服务资料;

(六)按协会相关管理办法申报2项城轨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七)获得协会颁发的第XX届会员证书,并享有“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员”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 理事除了享有普通会员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加协会理事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优先作为协办单位与协会合作举办活动;

(三)优先获取协会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出版物,优惠购买协会出版的部分定价书籍;

(四)优先通过协会平台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五)优先获得协会期刊、网站、微信、手机报等服务平台宣传服务机会;

(六)按协会相关管理办法申报3项城轨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七)获得协会颁发的第XX届理事证书,并享有“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理事”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除了享有理事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加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二)优先获得协会各类活动交流资料,分享论坛研究成果;

(三)优先获得单位展示机会,如在协会举办的论坛或研讨会上做主题发言等;

(四)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

(五)获得协会颁发的第XX届常务理事证书,并享有“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常务理事”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除了享有常务理事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加会长办公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工作;

(三)享有受邀参与重要活动的权利,优先于上述会员;

(四)按协会相关管理办法申报5项城轨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五)获得协会颁发的第XX届副会长资格证书,并享有“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副会长”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第二十五条 轮值会长除了享有副会长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当值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常务办公会;

(二)参加会长常务办公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颁发的第XX届轮值会长格证书,并享有“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轮值会长”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第七章 会费

第二十六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按照会员不同的责任和权利,分档收取会费;

(二)根据协会开展服务工作的需要,确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二)接受会员大会的审议,在会员大会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 万元;

(二)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2 万元;

(三)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5 万元;

(四)轮值会长、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8 万元。

第二十九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协会按照规定出具由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新批准的会员,在收到协会的入会通知或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6月30日之前批准入会的,交纳全年会费;之后批准入会的,交纳半年会费;

(三)会员申请加入协会分支机构不再另收费用;

(四)接受会员的资助和捐赠;

(五)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会籍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向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提升会员级别:

(一)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要求;

(二)普通会员入会满一年可申请理事,理事满一年可申请常务理事;

(三)正常交纳会费;

(四)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行为。

会员级别提升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审核、表决通过。

自愿降低会员级别需提交书面申请,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核,报协会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三)会员资格变更后,应当按照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会员更换单位代表应当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继任人选。协会履行相关手续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履行在协会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协会通报: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单位代表;

(三)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会员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申请退会的;

(二)《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形。

会员申请退会的,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书,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协会将注销其会员证书。如再次申请入会时,视同新入会单位,严格遵照《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遵照的法律法规及协会规章制度如有调整,本办法相关内容随之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2年8月18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即日生效施行,原《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即行失效。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入会流程


 

一、申请条件

1.自愿加入本协会;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权利,按时交纳会费;

3.本协会的会员暂为单位会员,由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组成。

入会程序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2.填写《中国城市轨道协会入会申请表》;

3.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4.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5.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6.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7.成为会员后可自行联系并加入相关专委会

(详见官网www.camet.org.cn);

8.联系电话:010-83935729/83935732


      附件:1.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入会申请函(模板).docx

                2.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员申请表(模板).docx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员权利及义务

 

会员享有的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享受的服务

参加协会会议,加入专家学术委、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技术委员会,接触业界专家与同行;

获得协会最新最权威的统计数据;

每年多场主题培训,帮助您和您的单位提升专业知识与技能;

参与多个课题研究;

定期收到关于行业信息的微信、手机报、杂志等多媒体资讯;

获得参加协会展览、论坛、培训等活动的优惠额度;

利用协会多媒体平台进行宣传

 

会员履行的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接受本会的协调

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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