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时间: 2024-09-09 15:58:38 来源: 协会采编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2023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促进城轨交通技术装备专业活动的开展,依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主要由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制造、检验、研究、运用等工作的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三条 专委会以协助政府部门和协会推行城轨装备产业政策,服务业主单位和委员单位,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专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程的规定,支持党员参加所在党的组织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专委会设在北京市,依托单位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国家有关部委和协会的统筹安排下,致力于城轨装备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研究和促进工作。就城轨装备行业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国家有关部委提出政策性建议,构建城轨装备行业的有序发展环境。
(二)按协会安排,促进城轨装备的自主化、智能化、绿色化。
(三)在协会统筹下完善城轨装备的标准体系,组织重要标准的制修订。
(四)开展调查研究,保持与业主单位及相关企业的沟通,充分发挥桥梁及服务功能,搭建政府与企业、业主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平台。
(五)在协会安排下,统计和发布城轨交通装备方面相关数据。
(六)经协会批准,或经协会报有关部门批准,以协会名义组织开展城轨装备新技术、新产品及其他重大技术项目的技术咨询、论证、评审、评定的具体工作。
(七)协助协会开展产品认证方面的工作。
(八)跟踪国内外城轨装备发展动态,开展国内外城轨装备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专委会负责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专委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和秘书长原则上在协会机关或专委会依托单位的人员中推荐。专委会负责人提名名单经协会审查同意后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通过后报协会备案出任。
专委会委员单位应是协会会员单位,单位代表为专委会委员。
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专委会工作;
(二)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三)组织提出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督促和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
主任可根据需要,委托副主任主持专委会工作。
第九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协调组织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可由委员单位借调或专委会聘任。
专委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副秘书长由委员单位推荐,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与协会的汇报沟通,与委员单位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
(二)组织执行专委会的各项决议;
(三)完成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专委会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设城轨装备专家库,承担与城轨装备有关的专业技术支持工作。城轨装备专家库从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城轨装备行业专家中遴选。城轨装备专家库专家的遴选工作原则上与专委会换届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换届选举
(一)专委会每届5年,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专委会的换届选举,由本届专委会按经协会批准的换届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委会可聘任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一)全体委员会议。专委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秘书长主持,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1.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管理办法;
2.选举专委会负责人;
3.审议专委会本届(或年度)工作报告;
4.研究讨论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行业内重大事项;
5.决定专委会其他重大事宜。
全体委员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线上方式召开。
(二)主任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工作会议,参会范围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专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1.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2.研究讨论城轨交通技术装备领域的技术创新、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等相关事宜;
3.研究讨论专委会重大事项,提出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听取、讨论对专委会和城轨装备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主任办公会。专委会每月召开主任办公会,参会范围包括主任、驻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可列席,由专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驻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上级协会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2.筹划部署专委会年度、季度、月度、阶段性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
3.安排布置专委会日常工作,检查工作执行情况;
4.研究制定规章制度、人事安排和内部管理措施等自身建设工作;
5.审议通过副秘书长人选,调整、增补、罢免委员单位和委员;
6.审议须提交主任工作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表决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委会实行驻会负责人按需到岗制度。
第四章 委员单位和委员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协会会员资格,从事城轨装备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加入专委会成为委员单位。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委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并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
2.积极参与专委会工作并愿意发挥作用;
3.在城轨技术装备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六条 加入本专委会的程序是:
1.提交加入本专委会申请;
2.专委会秘书处审核;
3.由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即成为专委会委员单位。
第十七条 专委会委员由各委员单位推荐产生,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委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人选建议。
各委员单位还应推荐一名联系人,负责与专委会进行日常事务联络,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人选。
更换委员需所在单位发送公函至专委会;更换联络人可由所在单位发送公函,也可由原联络人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优先享有获得专委会印发资料和其他各种信息的权利;
(四)享有对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委员单位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管理办法,执行专委会的集体决议;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为专委会开展的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二十条 委员单位可根据自身意愿有权退出专委会,但需向专委会提交书面通知。
如委员单位退出协会或被协会除名,则自动退出本专委会。
委员单位业务方向或业务能力发生变化,与专委会工作产生偏移的,可自行退出或由专委会审议程序退出。
委员单位违反专委会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经审议程序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委员单位退出,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其在本专委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协会的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相关会议支出标准、人员交通标准、人员住宿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不设独立账户,纳入协会财务设立的专委会专户进行管理。在依托单位列支的费用严格按依托单位的财务制度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1月13日专委会三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备案后生效,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