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时间: 2025-02-25 17:03:10 来源: 协会采编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ESG专业委员会
主 任
于百勇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主任
任宇航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华平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张贻兵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玉萍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付远颂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 泽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国清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康 佐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 峰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
江晓峰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潘 清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张洪权 中国中车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城市交通事业部总经理
孙 铭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所长
秘书长
蔡玉萍 (兼)
联系方式
电话:025-51892313,025-51898820
传真:025-51892487
邮箱:esgzwh@163.com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
邮编:210008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ESG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名称是: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ESG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ESG专业委员会为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致力于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全面践行ESG理念,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促进安全保护和品质运营,促进企业追求卓越绩效,提升行业整体绿色绩效、社会贡献及治理水平,助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由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相关单位(包含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组成。
第五条 专委会住所:南京市,依托单位为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究与技术咨询
开展城市轨道交通ESG领域的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ESG相关政策、措施的课题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
(二)标准规范研究与编制
构建符合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特点的ESG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城市轨道交通ESG领域风险控制、质量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报告发布等系列规范,组织、指导会员贯彻实施。
(三)ESG指标体系建立与评审评级
建立ESG相关领域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开展城轨企业ESG报告与评级工作,联合中央和行业主流媒体对星级报告进行展示。
(四)政策、法规、标准宣传贯彻
宣传、贯彻国家及管理部门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编辑、印制城市轨道交通ESG领域的信息、资料及相关音像制品,提供最新的国家政策导向及行业信息。
(五)成果鉴定与技术评价
开展城市轨道交通ESG领域研究的成果鉴定、技术评价,以及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ESG领域相关奖项的评审、奖励工作。
(六)专业培训
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界紧密合作,建立专业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行业ESG管理人才,为行业ESG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专业服务。
(七)推广交流
开展城市轨道交通ESG领域的技术推广与交流活动,推介新技术、新产品;举办轨道交通ESG领域会议、展览、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同业组织的联系,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促进城市轨道交通ESG体系的标准化、国际化。
(八)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专委会领导机构,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委会主任和秘书长原则上在依托单位的领导、高级专家、学者中推荐。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报协会备案出任。
专委会委员单位应是协会会员单位。委员单位代表为专委会委员。
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专委会工作;
(二)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三)组织提出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督促和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专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专委会设秘书长1人,由专委会依托单位推荐。
专委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由副主任单位推荐。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向协会汇报工作,与委员单位以及各相关部门联络沟通、协调督导;
(二)组织执行专委会的各项决议或决定;
(三)负责完成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做好新委员单位的发展工作;
(五)负责专委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专委会设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协会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专家中遴选,征集吸收其他专家应按程序增补为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库专家;专委会专家组接受协会专家委员会领导,其活动可视为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专委会主任主持,会议主要议程应包括:
(一)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研究提出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定调整、增补、罢免委员;
(四)研究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专委会委员和专家参加。研究行业内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城轨行业ESG领域的创新观念、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五年。专委会的换届改选,由上届专委会领导机构在半年前提出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委会成员单位经表决通过。其方案应提前三个月报经协会批准。换届选举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结果报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专委会根据需要,可聘任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十八条 专委会下设4个工作组,分别为ESG指标体系工作组、绿色发展工作组、轨道交通保护工作组、企业治理工作组,工作组成员视具体情况确定。
ESG指标体系工作组负责制定、修订行业ESG领域风险控制、质量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报告发布等系列规范,构建行业ESG相关领域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开展评审评级等;绿色发展工作组负责推动建立行业层面交流和信息共享平台,挖潜绿色低碳发展空间,因地制宜培育具有城轨特色的新质生产力等;轨道交通保护工作组负责推动完善轨道交通保护法规和标准体系,促进安全可靠运营、推动社会责任履行等;企业治理工作组负责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助推行业整体合规治理效能提升等工作任务。
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十九条 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与专委会工作并愿意发挥作用;
(三)在城轨行业ESG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本单位从事管理或技术领导岗位。
第二十条 专委会委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时,专委会委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人选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类学术、论坛、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的优先权;
(三)优先享有获得专委会印发资料和其他各种信息的权利;
(四)享有对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管理办法,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为专委会开展的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自愿加入专委会的,由单位向专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报专委会领导机构审议,审议同意后上报协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根据自身意愿有权退出专委会,但须向专委会提交书面通知;委员单位违反专委会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专委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专委会可要求专委会委员单位更换人选。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业务关系
ESG专委会代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在城轨交通行业ESG领域开展行业服务工作。专委会在业务上应积极向协会汇报并与专家学术委、各专委会、分会沟通,做好城轨交通行业ESG建设的统筹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协会分配的业务经费;
(二)依托单位支持的经费;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和科技活动的收入;
(五)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协会的财务管理办法,经费用于协会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经费开支的范围:
(一)日常办公经费;
(二)项目活动经费;
(三)专项工作聘用人员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
(四)用于专委会工作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不设独立账户,按照专款入帐、专项管理的原则,各种收入均纳入协会财务设立的专委会专户进行管理。专委会由专人管理经费,并定期向专委会委员和领导班子报告收支情况。具体经费管理依照《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5年1月10日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ESG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委员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ESG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