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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时间: 2024-10-24 14:27:23    来源: 华商报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发布


10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的范围,分为控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路基、隧道、高架、车站、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控制保护区在运营线路和在建线路设立,范围为: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地面站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城市轨道交通专用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河隧道、桥梁段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建设控制区在规划线路设立,范围为线路两侧五十米内。


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


保护区管理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技术审查等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等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等工作。资源规划、公安、应急、城管、水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责任,做好本辖区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行政审批、质量安全监管、违法查处等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低运量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等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负责控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制止和报告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承担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方案的技术审查等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更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资料。


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就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等书面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书面告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意见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技术审查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技术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提交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保护区内涉及用地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土地租赁等情形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影响。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


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报送项目作业完工情况,并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再次评估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造成的安全影响。发现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建设、运营安全存在影响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纳入巡查管理台账。


施工作业活动过程中,监测数据预警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执行。发生地面变形、裂缝、塌陷、渗漏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妨害,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设施结构安全,并立即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根据监督管理职责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开发区的住建、交通、资源规划、应急、城管、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辖区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发现或接到报告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