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时间: 2025-03-27 10:41:31 来源: 重庆轨道交通
新修订《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于2025年3月26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3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陆多祥对《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进行了解读。
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大城市交通的发展方向,提出要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可持续交通体系。
《重庆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有序运营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层面对轨道交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群众对美好出行的需求也不断提升。此外,我市轨道交通在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安全保护区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要求,适应新形势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展和管理需要,巩固有益经验做法,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69条,其中修改47条、新增24条、删除10条。主要涉及轨道规划、综合开发、运营安全管理、安全保护区、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健全轨道交通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轨道交通管理职责(第四条);二是加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控制管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强化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四是建立完善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第三十条)。
强化建设运营安全管理 一是建立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估制度(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是强化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四是加强公共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五是明确危害运营安全等禁止性行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六是强化安全保护区管理(第四章)。
提升运营服务保障质量 一是规范服务设施与标志标识设置(第三十五条);二是强化对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三是加强乘客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保障(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明确建设运营法律责任 一是增加大修与更新改造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二是增加对危害运营安全等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三是增加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设或者作业的法律责任等(第六十六条)。
特色亮点
通过新旧条例对比,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新规定:强化规划建设统筹,筑牢城市空间发展基础 通过系统性规划和创新性建设,推动轨道交通与城市发展深度融合,为城市空间拓展和品质提升提供战略支撑。
一是加强轨道线网规划刚性,明确线网规划应当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换乘节点、资源共享和用地控制要求,统筹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水路等公共交通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
二是突出规划地域特色,明确轨道交通应当与地域风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塑造城市特色风貌;规定有条件的轨道交通出入口及附属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周边建筑、公交站点等一体规划设计,提升城市空间整合度。
三是加强智能绿色轨道建设,鼓励采用技术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稳妥有序扩展创新应用场景,推动轨道交通向低碳化、智慧化转型。
四是支持轨道综合开发建设,突出“站城”融合导向,规定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立体开发;明确土地供应可结合规划条件、建设指标、设计方案及轨道交通技术能力科学设置出让条件,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项目资金平衡。
坚守运营安全底线,构建高品质服务体系 通过细化安全责任、规范服务标准、强化应急能力,着力打造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的轨道交通运营环境,保障市民出行权益。
一是细化补充运营单位服务保障职责,要求建立健全行车、客运、应急等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大修与更新改造要求,从制度层面夯实安全运营基础;细化重点岗位人员从业条件,强调加强心理疏导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
二是修改完善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新增在出入口、通风亭等周边躺卧留宿、堆放物品,在地面或高架线路两侧百米内升放风筝、无人机,以及违规携带电动车进站等行为,织密安全风险防控网。
三是强化运营服务规范,规定运营单位须劝阻不文明乘车行为,禁止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明确广告及商业设施设置的三个“不得”,保障运营秩序与乘客安全。
四是建立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和投诉机制,要求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考评,公开投诉渠道,构建社会监督与企业整改联动体系。
五是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提升极端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
健全安全保护管理体系,构建风险防控协同机制 通过划定保护区范围、规范作业流程、强化部门联动,防范外部环境对轨道交通的安全威胁,保障建设与运营持续稳定。一是修改完善安全保护区范围,强调未明确技术方案的规划线路按中心线两侧五十六米内设置安全保护区,为轨道结构安全预留防护空间。二是规范安全保护区作业要求,明确标志设置维护责任主体,要求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并签订协议,实现施工活动全流程监管。三是建立管理联动机制,要求各部门依职责监管保护区内建设及施工作业,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的保护格局。
规范市域(郊)铁路运营管理,推动轨道交通全域融合发展 落实国家关于市域(郊)铁路与城市轨道一体化运营的政策导向,促进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撑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16号),国家鼓励地方对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一体化运营作出探索。结合我市现有工作经验,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轨道交通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市域(郊)铁路,参照本条例有关运营安全与服务的规定执行,为市域(郊)铁路一体化、规范化运营提供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