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时间: 2024-09-03 16:13:18 来源: 协会采编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技进步奖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奖励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自主创新、推动城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城轨事业安全、高效发展。
第三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面向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相关领域展开,在奖励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城轨科技进步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奖励过程中的所有资金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筹措,接受审计。
第四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应与行业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2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在一等奖的基础上,授予特等奖,奖项允许空缺。授奖总数不超过当年申报项目总数的30%;各等级设奖数量由评审委员会视当年申请奖励项目总量研究确定。
第六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周期为一年一评。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应属于城市轨道交通及其相关领域,其奖励范围如下:
1.技术开发类,在城轨及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科技创新和产业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
2.重大工程建设类,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大、设计和施工等有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基础研究类,指在城市轨道交通基础研究(包括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带动了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技术方法、理论等成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成立“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城轨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及审定工作,由协会领导、资深专家、专家学术委副主任及各分支机构分管技术副主任或秘书长组成,设顾问若干名、主任、执行主任及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院士和权威专家组成,负责城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可从评奖专家库中动态抽取。
第十条 评委会建立覆盖城市轨道交通及其相关领域的评奖专家库,并实行动态更新调整。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二条 协会设立“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分支机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推荐审查,通过推荐审查的项目向评委会推荐进入评审环节。
第五章 城轨科技进步奖申报和受理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范围的,均可申报城轨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六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其完成人不得参评城轨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遵守申报规则和程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后续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省部级及以上单位或其他全国性学(协)会科技奖励项目不得申报本奖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的相关内容,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评审验收意见、应用证明、知识产权等相关支撑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按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即为受理。
第五章 城轨科技进步奖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受理后的项目由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分支机构组织完成推荐审查。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推荐审查的项目由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初评为专业评审,复评为综合评审。评审应严格执行评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通过复评的项目由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并作出最终获奖项目和等级的决定。
第六章 城轨科技进步奖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拟授奖项目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章 城轨科技进步奖授奖
第二十七条 经异议程序后的最终获奖结果在征得拟授奖对象同意后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择期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金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
第二十九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城轨科技进步奖的,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及奖金,记录不良信誉,取消获奖单位和个人之后两次评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城轨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泄露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信息以及出现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给予记录不良信誉、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对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2019年发《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