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时间: 2024-09-03 16:13:19 来源: 协会采编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技进步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及相关领域的发展,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人才成长,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城轨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质量强国、科技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应与行业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面向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及相关领域展开,在奖励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在一等奖的基础上,授予特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当年申报项目总数的30%。各等级设奖数量由评审委员会视当年申请奖励项目总量研究确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自主创新的;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重大疑难问题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成果转化和实施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新技术的产业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
(五)在科学研究中起主导作用的。
第八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项目授奖等级评审标准:
(一)技术开发类
1.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国内市场竞争优势,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城轨科技进步或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对成就特别显著、贡献特别重大的,总体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可在一等奖的基础上,授予特等奖。
2.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有一定市场需求与竞争能力,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城轨科技进步或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重大工程建设类
1.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城轨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对成就特别显著、贡献特别重大的,总体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可在一等奖的基础上,授予特等奖。
2.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显著的示范作用,对推动城轨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基础研究类
1.在理论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对成就特别显著、贡献特别重大的,总体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可在一等奖的基础上,授予特等奖。
2.在理论研究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成立“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三级机构。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由协会领导、资深专家、专家学术委副主任及各分支机构分管技术副主任或秘书长组成,设顾问若干名、主任、执行主任及委员若干。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协会城轨科技进步奖进行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为奖励工作提供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聘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研究、处理协会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作出协会城轨科技进步奖最终获奖项目、单位、个人和等级的决定。
第十三条 评委会负责城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由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委员从协会评奖专家库中动态抽取。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协助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
(三)发布通知、公告、异议处理等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分支机构负责奖励的推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二)提出申报项目审查(推荐)意见和等级。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凡属于城市轨道交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成果均可申报本奖励,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城轨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以下简称“申报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可包括: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评审验收意见、专利证书、论文、获奖证书、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 特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人数不超过30人,单位数不超过15个;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人数不超过20人,单位数不超过10个;申报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参与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按照做出贡献的大小排序,须经主要完成人签名和完成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九条 凡因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城轨科技进步奖的申报。
第二十条 未授奖项目如其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推荐项目中主要成果权属不清晰的,不得申报城轨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省部级及以上单位或其他全国性学(协)会科技奖励项目不得申报本奖项。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得申报本奖项。
第二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协会城轨科技进步奖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受理项目由奖励办交由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分支机构组织推荐审查,推荐审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报送审查项目推荐(审查)意见及推荐等级。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推荐审查的项目,由奖励办报评委会确定分组方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负责初评和复评。初评为专业评审,复评为综合评审。
第三十条 初评按专业分组,通过会议方式进行。会议通过专家评议、打分排序、投票表决等程序,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技进步奖评价标准》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初评审查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三十一条 复评由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通过项目答辩、专家评议、打分排序、投票表决等程序,确定复评项目推荐等级。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上报的复评推荐项目进行审定。审定会须有奖励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奖励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即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评审、审定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完成人近亲属的;
(二)与完成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三)与完成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六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网站(http://www.camet.org.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通过公示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进步奖评奖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
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申报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奖励办公室不接受匿名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对结果进行反馈。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项目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报奖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补充的材料提交奖励办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九条 奖励办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如实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裁决。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条 经异议程序后的最终获奖结果在征得授奖对象同意后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择期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奖励金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一条 剽窃、侵占他人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协会城轨科技进步奖的,经核实后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及奖金,记录不良信誉,取消项目单位及个人之后两次评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协会城轨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泄露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信息以及出现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给予记录不良信誉、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对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影响协会城轨科技进步奖推荐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不得利用协会城轨科技进步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2019年发《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