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时间: 2024-09-03 16:13:44 来源: 协会采编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技术人才进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高级技术人才培养和储备,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 ”)批准(人社专技司函〔2019〕173 号和人社专技司函〔2021〕177 号),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 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时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评审范围、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准确客观的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专业和等级
第五条 评审范围包括协会秘书处、协会直属单位以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委托进行职称评审。
第六条 评审专业为工程技术系列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包含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城市轨道车辆、城市轨道线路工程和城市轨道电务四个专业的八个评议方向。详细情况见下表:
专业名称 | 评议方向 | 专业描述 |
城市轨道运输 |
城市轨道行车 | 城市轨道行车组织、列车运行图编 制、运营调度、运营评估评价、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
城市轨道客运工程 | 城市轨道客运组织与管理、客流预 测、客运安全; | |
城市轨道车辆 |
城市轨道车辆设计及制造 |
城市轨道车辆及相关部件、检修设 备的设计、生产、制造、调试、维修维护; |
城市轨道车辆运行及维护 | 城市轨道车辆运行、监测与故障诊 断、工艺设计、特种车辆运用、安全与事故救援等; |
专业名称 | 评议方向 | 专业描述 |
城市轨道线路工程 |
城市轨道线路工程 |
城市轨道线路、场站规划设计施工,轨道、路基、桥梁、隧道及结 构工程设计施工,线路维修、维护; |
城市轨道电务 |
城市轨道列车控制系统 | 城市轨道列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 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系统集成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用、升级改造、故障诊断及维修维护; |
城市轨道动力系统 | 城市轨道供电系统、牵引网、变配 电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运用、升级改造、故障诊断及维修维护; | |
城市轨道电务及附属设备 | 服务城市轨道交通的机电设备、低 压配电、防护、信息化、智能化等 设备与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 调试及运用、升级改造、故障诊断及维修维护; |
第七条 职称评审等级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第三章 职称评审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由协会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审核备案职称评审结果。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职称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职评委),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委员若干名。
职评委主要职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制定职称评审计划、评审政策、评价标准和工作细则,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组织考评等工作。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分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 1 名,委员从职称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专家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 11 人。
主要职责:对申报人员进行答辩评审,评议、认定专业 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 职评委内设职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评审办主要职责:负责落实职评委各项决策部署,组织 开展日常评审工作,受理申报材料,审核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分组,组织考评、验收、公示、备案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作,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符合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职称评审申报条件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2、 已取得工程技术系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具备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或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 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推动了本专业发展;或担任技术带头人研制开发高难度、较复杂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工作,具备很强的技术实践能力。主持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技术项目,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技术革新、引进和推广新技术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发挥了核心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具备很强的服务推广能力。主持完成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的转移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作为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作为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项目落地实施做出重大贡献。
(四)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1. 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
2. 发明专利:不限排名,专利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只承认已授权、未过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均不认可。
3. 技术报告:应为报告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或编写组组长。
4. 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必须是已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是已经投入建设、生产的工程项目,应提交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设计文件。
5. 技术标准:作为主要起草人(不限排名)完成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并备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第 1)完成的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执行并备案的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
6. 科技奖项: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员;或获得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排名 前 5)及一等奖(排名前 3)的主要完成人。
7. 行业工法:作为工法编写人完成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并备案的国家级、省部级工法,不限排名。
8. 专著、编著:须为正式出版物。专业著作须为独立作者,或排名第一且独立撰写 5 万字以上;编著应为主编。著作的内容应与申报专业一致,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 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 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2.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
3.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4. 已取得工程技术系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5. 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 中所列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6. 长期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或地方重要工程项目、课题的技术骨干,取得专科学历满 10 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0 年,并取得工程师职称满 8 年。
7.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 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参与完成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 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表(取得)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 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工作,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解 决生产过程中本专业领域的复杂技术问题。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技术改革项目,或独立承担过重要课题研究,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掌握国内外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技术推广、转移转化能力。作为主要负责人成功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实现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和资源配置服务,为推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做出积极贡献。
(四)破格申报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限制直接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 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项,本人为该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2. 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3.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以上;
4. 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国家标准(排名前五);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排名前三);
5. 获得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技进步奖特等奖项目 (排名前十)、一等奖项目(排名前五)的主要完成人员;
6.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7. 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并满足以下条件:
①发明专利的数量:工作中取得的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数为 5 项及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 4 项。
②技术合同成交量:需提供 5 项以上与申报人申报专 业相关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 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并出具合同与申报人相关的 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任命书等。
③通过发明专利产生的累计合同额:100 万以上;由申报人及所在企业提供申报人发明专利对应的产品清单以及对应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④专利成果实施率:专利成果转化在相关领域中的实际应用程度;需由申报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⑤专利成果的产业化率: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的比例。需由申报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十五条 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熟悉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 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 势,取得有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 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攥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3.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4.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
5.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或取得与职称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6.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人社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 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或参与完成并发表(取得)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较高水平;
2. 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实践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多次参与技术密集、难度高、复杂性强的工程项目,或参与技术设施设备的调试运维工作,保障安全运行,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推广能力。参与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实现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促进项目成果落地,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3.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4.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5.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人社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推荐。
(三)受理审核。评审办公室负责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四)分组评议答辩。 中、副高、正高级职称评审根据申报专业和申报人数划分若干专家评议小组,每个评议小 组由 3-5 名专家组成,评议小组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现场 考核,对工作业绩和综合能力进行评价,确定答辩结果。初级职称评审由评委会组织专家采用函审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五)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会议分别由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委参加,出席人数应达到应到 会人数的2/3 以上时所评审结果即为合法、有效。各评议组组长介绍本组评议情况,经评议讨论后,以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申报人员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 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 以上即为通过评审。
(六)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由评委会将评审结果 (意见)报协会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七)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办公室在门户网站对评审结 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申诉。
(八)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人社部职称管理部门备案。
(九)证书发放。协会为评审通过人员颁发职称证书。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 委托评审
第十九条 协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接受不具备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评审条件的地区和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委托评审。
(一)委托评审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和材料,并向协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二)协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将评审结果通报委托单位。
第七章 评审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把握评审条件,遵守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 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 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 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 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贿赂评委、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 同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 3 年。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该单位 2 年职称评审申报推荐资格,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2024 年 7 月 31 日